營改增之后勞務派遣公司的相關稅務規(guī)定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yè)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fā)展,勞務派遣公司也應運而生。而營改增之后,對于勞務派遣公司又有了很多新規(guī)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理一理
(一)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yè)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務派遣服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全額繳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繳稅,具體如下: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一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1+6%)×6%計算增值稅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5%)×5%。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率(3%);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征收率(5%)。
(三)勞務派遣服務差額繳稅的增值稅發(fā)票開具
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guī)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般納稅人按銷售額實行差額征稅的,納稅人可對計稅銷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差額扣除部分按零稅率另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銷售額實行差額征稅的,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就計稅銷售額部分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差額扣除部分可自行按零稅率開具增值稅。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按銷售額實行差額征稅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納稅人可就計稅銷售額部分按適用稅率開具普通發(fā)票,同時,就差額扣除部分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按零稅率開具。
注:納稅人差額扣除部分按零稅率另行開具(不在同一張發(fā)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的征稅部分銷售額、已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號碼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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