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務派遣
1.什么是勞務派遣?
答: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用工方式,與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勞務派遣存在三個主體和三種關系,即:
⑴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因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⑵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因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而形成的合同關系;
⑶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何種勞動合同?
答:相對于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有著更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障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性,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做了特別要求:
⑴應當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⑵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可以作為一種主要用工形式嗎?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yè)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為嚴格控制用工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強制要求用工單位在2016年3月1日后,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4.勞務派遣只能在哪些崗位上實施?
答: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勞務派遣的濫用。
⑴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⑵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
⑶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5.輔助性工作崗位如何確定?
答:與臨時性、替代性工作崗位相比,輔助性工作崗位的定義相對模糊,因此法律對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作了規(guī)定:輔助性崗位應當經用工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6.如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答: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7.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時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答: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8.被派遣勞動者如何參加工會?
答: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參加工會。參加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在其被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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