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優(yōu)勢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的優(yōu)勢
簡化管理程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guī)范用工行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我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xiàn)象很普遍。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我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yǎng)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xiàn)在有三種.現(xiàn)象:一是養(yǎng)人用人;二是養(yǎng)人不用人;三是不養(yǎng)人而用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人不養(yǎng)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xiàn)。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xié)議,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fā)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yè)、國企改制企業(yè)和那些經營發(fā)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fā)展階段或不同發(fā)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梢允褂萌藛挝坏慕洜I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
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fā)起的,是勞務服務業(yè)中的職業(yè)介紹的進一步延伸。常規(guī)的勞務代理工作,是介于勞務供需雙方關系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為勞務派遣制以后,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機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介于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jù)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別于其他企業(yè)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為經營好這些特殊業(yè)務,勞務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致的規(guī)范運作,贏得勞務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勞務派遣制的良性發(fā)展。
應當說,勞務派遣制的這條好處,對往往處于弱勢位置的人才個體來說,更具有特別的意義。當然,處于弱勢位置的有時可能也會是用人單位。避免有可能成為弱勢方的責、權、利受到損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雙方的一種理想選擇。
在中國加入世貿的新背景下,為適應來自國際和國內日益劇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繼續(xù)保持或增創(chuàng)企業(yè)核心競爭優(yōu)勢,企業(yè)在人力資源方面需要通過有效管理達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目標:
(一)科學合理地配置員工并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過培訓全面提高員工素質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資源利用成本和風險。
勞務派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guī)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guī)定的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并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梢允枪潭ㄆ谙薜膭趧雍贤,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guī)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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