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nèi)容訂立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qū)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zhì),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shù)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diào)整,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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