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遇糾紛 連帶責任如何定?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案情再現:
2007年,某勞務派遣公司將馮小姐等幾名勞動者派遣到某學校從事后勤工作,工資及保險費由學校交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和繳納,同時,學校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xié)議都是兩年一簽,且期限相同。2009年2月,兩個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學校曾表示,無法明確是否續(xù)簽及續(xù)簽多久,但仍將繼續(xù)用工一段時間,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均未提出異議。因此合同到期后,馮小姐和幾名勞動者仍在該校工作。直到2010年6月,學校后勤表示將退工,并告知馮小姐等人和勞務派遣公司,勞務公司開出了退工通知單。
于是,馮小姐和幾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并將勞務派遣公司與學校一起列為被申訴人,訴諸勞動爭議仲裁。學校方表示愿意承擔經濟補償金責任,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由勞務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雙倍工資應當由派遣公司來承擔。勞務派遣公司則認為,自己只是按照學校的要求來管理,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也是由于學校責任所導致,因此,應當由學校來承擔全部責任。三方就責任的承擔引起了爭議。
律師說法:
“馮小姐所遇的因勞務派遣用工引起的糾紛,是一起典型勞動爭議案件。”天津匯濱律師事務所的張然律師表示,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包括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工資。
那么,學校是否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呢?張然律師解釋,學校作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或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約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續(x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本案中,因為學校的原因導致沒能與派遣公司續(xù)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而派遣公司以沒有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為由,沒能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學校應當屬于違約行為,而派遣公司則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張然律師補充解釋到,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guī)定,派遣單位違法,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guī)定,因用工單位違法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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