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合同為標志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經蒼山縣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招聘,到該公司承建的某小區(qū)從事打掃衛(wèi)生工作,雙方口頭約定了工作時間、地點及報酬。2011年9月28日,王某在工作時不慎從樓上摔下,造成腰部受傷,后被工地人員送往醫(yī)院治療。因工傷認定需要,王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其與該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要求提供證據時,王某表示只能提供兩份證人證言。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如果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職工提供的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證據。本案中,王某由于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工作時間短,公司尚未制作申請人的工資單、考勤表等,王某很難舉出證明力較強的書證,只能舉出證人證言的證據。而證人證言是否具有證明力,還要看證人的身份,一般來講,職工同事的證言比較可信,而職工親屬及其他人的證言證明力就要小的多,甚至沒有證明力。王某提供的兩份證人證言,其中一位證人并不是其同事,只是當時在人才市場招工時的共同應聘者,并未到該公司工作;另外一位證人雖然自稱是同事,但是卻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是該公司職工,而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資單中并沒有此人,故其證明力不夠,同時王某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仲裁委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建議王某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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