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稅務處理
1、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工的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xié)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shù),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jù)!弊⒁庠摋l中的“各項相關費用”是指工會經(jīng)費、教育經(jīng)費和職工福利費用!爸敝苯又Ц督o員工個人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將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而不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勞務用工的增值稅處理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具體的勞務派遣服務的增值稅政策,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以下兩點: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根據(jù)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guī)定,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處理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一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1+6%)×6%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二是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5%)×5%。
3、勞務派遣公司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分析
根據(jù)財稅〔2016〕47號文件的規(guī)定,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都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不同計稅方法的選擇,影響勞務派遣企業(yè)的稅負高低的關鍵在于稅負的臨界點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稅負臨界點的計算
假設勞務派遣公司含稅銷售額為A,其中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保費用、福利費用等為B,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為C,計算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如下:
(A-B) ÷(1+5%)×5%=A÷(1+6%)×6%-C,
由此計算出臨界點:A =111.3C-5.3B,
當A>111.3C-5.3B,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差額納稅)有利;
當A<111.3C-5.3B,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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