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適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1、勞務派遣應當在什么工作崗位上實施
實踐中很多用工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長年穩(wěn)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實施“逆向派遣”,與本單位部分或大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后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勞動者再派回本單位繼續(xù)工作,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
2、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诹䲢l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3、用人單位能否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自設派遣公司,把一些員工重新納入被派遣勞動者行列。有的企業(yè)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一些原來的正式職工以改制名義,分流到本企業(yè)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原崗位,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4、勞務派遣的退回機制與法律風險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用工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在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只能將勞動者退回,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務派遣的靈活性體現為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這是錯誤的。
5、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風險及預防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集團總部:胡經理
聯系電話:0351-2773828 18635148479
集團總部地址:
聯系電話: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綜合保稅區(qū)A座334室
|